濮阳市南乐县司法局:交通事故三年四次援助五次庭审——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受援人获151万元赔偿
2022年3月10日,王某某驾驶挂车与同向行驶正在等红灯的轻型货车及两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重伤,四车损坏。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等四人不承担事故责任。2022年4月22日,张某某就其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孟利霞担任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立即会见了受援人家属,了解案情。因张某某伤情严重,需长期多次住院治疗,为全面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受援人最大限度争取到合理合法的赔偿,指导张某某分阶段进行诉讼。
2022年5月5日,承办人代理张某某将四车责任人及有关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南乐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新冠疫情,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经过承办人与几名被告沟通,部分被告同意先行赔偿16.5万元。
2022年3月至7月,张某某在濮阳市中医医院住院109天,出院后就本次医疗费等费用,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法律工作者孟利霞为张某某担任案件承办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法院主持下承办人据理力争积极参加调解,张某某获得赔偿8.98万元,并保留后续提起诉讼的权利。
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张某某根据就医需要又三次住院,对于三次住院相关费用,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法律工作者孟利霞为张某某担任案件承办人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协助张某某申请诉前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寿命更换年限、更换次数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出具结果再次提起诉讼并保留护理费再次鉴定的权利。该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113.3万元。判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受援人及家属接到二审判决书后,激动的连连表示感谢。
2025年2月,张某某起诉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司法鉴定及保留到期后的护理损失,第四次申请法律援助,孟利霞继续为张某某担任案件承办人,提供法律援助。鉴定结果出具后,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计算清楚具体损失,多次启动开庭,最终按照诉请判决支持了12.6万元的诉求。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系列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张某某不仅生活困难,因交通事故至腰椎截瘫留下二级残疾至今未恢复。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从2022年4月到2025年4月结案,历时四次诉讼,五次庭审、二次鉴定和多次庭外调解,对于受援人张某某的艰难维权之路,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保持高度关注,法律工作者孟利霞也一直尽心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最终,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下,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的维护,赔偿受援人151万多元。
漫漫维权路,受害人张某某能够得到合理赔偿,离不开南乐县司法局坚持“法律援助 应援尽援 应援优援”的政策支持,更离不开法律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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